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1號抗 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上列抗告人對相對人廖湘芸即廖芳玉即廖素惠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