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白心淋
白秀月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存宮、白官田、白朝璋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白存宮、白官田、白朝璋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