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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謝啓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段 132、133 、267 、791 、792 、793 、795 、797 、799 地號土地,依本院62年7 月28日民執乙5718字第11424 號函所為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8,219 元【計算式:6,200 元/ 平方公尺×893.58平方公尺×1/4 +6,200 元/ 平方公尺×169.81平方公尺×1/9 +2,500 元/ 平方公尺×5,668.27平方公尺×1/9 +1,700 元/ 平方公尺×(901.25+320.61+330.74+558.05+336.89+102.48)平方公尺×1/9 ≒3,558,21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132 、133 、267 、791 、 792、793 、795 、797 、799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