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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黃美容

陳高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OO等二十五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屏東縣○○○○○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範圍面積381平方公尺之通行權不存在,且不得為任何阻撓或妨礙原告使用收益處分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部分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4,200元(計算式:381×82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段000○000地號及同段82、83、8

5至89、90至94、96至98、102、144、167、212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