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董欣崇

董欣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律師上列原告與「祭祠公業董煥吉/董煥符之管理人董榮名」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為「請求判決確認被告董榮名對於董煥吉/董煥符祭祠公業之管理人執行管理權暨業戶下所有土地之處分權等法律關係不存在。請求併予判決確認本於不合法選任程序而產生的管理人即被告任職期間所僭越成立的祭祠公業董煥吉與董煥符之各壹份現行管理暨組織規約(證書)係屬虛偽非真之文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