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劉宗翰上列原告與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6,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