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林春梅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被告李威俊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及提出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