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家萌土木技師事務所即洪忠義

非易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義原 告 恩旭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來義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7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