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巨霖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盛豐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原告、被告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提出被告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耀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