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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宏興、陳美絨、朱蔆興企業有限公司(解散)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明不實,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朱宏興、陳美絨對被告朱蔆興企業有限公司各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存在,而依原告聲請對被告朱宏興、陳美絨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10,666,29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之出資額即1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