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5號原 告 鍾珍貴
鍾清貴鍾化虎鍾明信鍾明道鍾怡敏鍾英明鍾怡康鍾怡瑝鍾怡歡鍾理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號鍾安濟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二、被繼承人鍾阿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