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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王春妹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就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應將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原告請求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利益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故應以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價額為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萬1,400元(計算式:0000000+2488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附表一:編號 土 地 (均在屏東縣牡丹鄉) 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 (元/㎡) 所有權應有部分 價額 (新臺幣) 1 石門段1379地號土地 110 2,100 全部 23萬1,000元 2 石門段1113地號土地 4,680 270 全部 126萬3,600元 3 石門段940地號土地 3,090 200 全部 61萬8,000元 合計 2,11萬2,600元附表二:

編號 建 物 課 稅 現 值 (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大梅路5號) 12萬8,200元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2萬600元 合計 24萬8,800元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