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3號再審原告 陳黃玉映訴訟代理人 陳市藏再審被告 朱烜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