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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號原 告 張德賢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宋OO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鎮○○段○○○ ○○○○ ○號及同段62、6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