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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3號原 告 黃夜被 告 陳繪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852元【計算式:{萬巒鄉新庄段741、74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00元×(781.07㎡+1448.08㎡)×應有部分6/10}+{車城鄉新車城段2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00元×285.38㎡×應有部分6/10}=1,189,8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㈡、應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車城鄉新車城段27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異動索引。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