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林長妍被 告 周榮宗
周榮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