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鑫富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江禹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