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文和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泰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萬3,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2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