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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蘇秋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沛聰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