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張閩芝

張志榮張江菊妹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祥古間請求確認證書真偽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二、被告鍾祥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真偽等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