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公園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信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椀莛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公園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間主任委員關係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