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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林碧洋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