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瓊樺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萬2,940元(包括確認訴訟敗訴部分及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萬1,400元,尚應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