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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號原 告 李茂華被 告 張陳桂寶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

參 加 人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泰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勇勝」之記載,更正為「鄭美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