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號聲請參加人 鄭必川
一、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楊水文與被告鄭傑文、鄭綢、楊水宏、鄭志誠、鄭麗梅、鄭志敏、蘇蔡阿環、吳景斌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法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第2款至第7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元:(第2款)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上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