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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徐玉芬被 告 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記股東名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