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書玨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坤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