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侯國勝被 告 潘建豐
潘福智
温玉綿潘妙葳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潘嘉文被 告 潘佳玉
潘永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匡載禾律師被 告 傅潘素珠
林潘麗玉潘素美潘美月
李潘美香劉秀珠潘宏璋
潘宏洋潘福居
潘佩宜阮士紅(兼阮中紅之承受訴訟人)
阮福隆阮采晶
阮俞瑄潘來富潘岳宗王錦杏潘建智潘淑娟潘嬿詅潘淑華
潘美琳 住屏東縣○○市○○○巷0弄000號 潘永新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潘慶雄潘慶臨潘美仁潘 格潘英免
阮李絨阮慶相蔡阮季淳阮美鳳阮素蘭阮文和阮文祥阮文財
阮衍盛阮映瑩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海艷被 告 阮新華
阮昭惟李居好阮順陽阮秋菊阮玉梅阮秋蓉阮潘秀霞阮飛强阮建智阮揚順林玉仙陳清文簡文彥即陳清水之遺產管理人
陳莉莉郭素靜(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南(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輝(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虹潔(即陳賜之承受訴訟人)
陳 學劉陳蓮陳蓮花
王阮秀爾鄧陳玉串鄧福財鄧福文鄧福賜鄧淑惠潘正道徐樂仁(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徐樂山(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徐春華(即徐鄧秀霞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彥即林憲堂之遺產管理人
林永文林瑞文邱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