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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7號原 告 侯國勝被 告 潘新榮

潘建豐黃潘美雪戴潘美足温玉綿潘福智

潘妙葳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潘嘉文被 告 潘佳玉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羅楊潔律師匡載禾律師被 告 傅潘素珠

林潘麗玉潘素美潘美月

李潘美香劉秀珠潘宏璋潘宏洋潘福居

潘佩宜阮士紅阮福隆阮采晶

阮俞瑄阮中紅(已歿)林明理潘來富潘岳宗潘美蓮王錦杏潘建智潘淑娟潘嬿詅潘淑華 住屏東縣○○鄉○○村○○街0段000 巷00號潘美琳潘永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羅楊潔律師匡載禾律師被 告 潘永新

潘慶雄潘慶臨潘美仁潘格潘英免

阮李絨阮慶相蔡阮季淳阮美鳳阮素蘭阮文和阮文祥阮文財

阮衍盛阮映瑩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海艷被 告 阮新華

阮昭惟李居好阮順陽阮秋菊阮玉梅阮秋蓉阮潘秀霞阮飛强阮建智阮揚順林玉仙陳清文簡文彥即陳清水之遺產管理人

陳莉莉陳賜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陳學劉陳蓮陳蓮花

王阮秀爾鄧陳玉串鄧福財鄧福文鄧福賜鄧淑惠潘正道潘建融潘菊珍潘麗瓊潘麗眞潘錦緞

徐鄧秀霞林永文林瑞文邱志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