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陳許樹珠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被 告 陳旺兼 訴 訟代 理 人 黃鳳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16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