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立偉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謝素月
陳芳明陳宏政陳月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9,655元(216×22150.38×4%×7年=00000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