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胡雅玟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被 告 劉思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並未明確,尚待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