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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胡雅玟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被 告 劉思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並未明確,尚待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地上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