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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李順清

李陳清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葉信宏律師被 告 陳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