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李順清
李陳清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葉信宏律師被 告 陳進成訴訟代理人 陳秀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已判決確定而終結,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核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