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李陳清滿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葉信宏律師被 告 陳進成訴訟代理人 陳秀琴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月30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說明,繕本逕寄他造:
㈠被告於本院提存所聲請清償提存(案列113年度存字第581號
、114年度存字第108號),該等提存之原因各為何?與本件有無關聯?㈡原告就被告上開清償提存,是否已向本院提存所聲請領取完
畢?如是,原告認受領該等款項之原因為何?另請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