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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俊仁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清原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被 告 林清豐

林宇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