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俊仁被 告即反訴原告 林清原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被 告 林清豐 林宇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