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進成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順清、陳可真間請求確認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