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7號原 告 鄭玉男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被 告 郭國祥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關於系爭買賣契約價金履約保證專戶金額之相關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辯論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