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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吳美連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高文鑌

高文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中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34萬4,374元、反訴部分為179萬9,860元,合計414萬4,2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