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吉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萬1,598元(計算式:855,903+65,695=921,59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