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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9號原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吳啓源律師被 告 胡瑞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53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