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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杏惠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斌

楊馥如楊晴惠楊勝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120元【計算式:760.16×1500×1/2=5701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