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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8號

參 加 人 莊璧霞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蕭郁潔律師葉書妤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就原告莊藍素貞之遺產管理人莊永隆與被告藍紅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原告莊藍素貞之遺產管理人莊永隆與被告藍紅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上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