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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泉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孟楹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5,9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