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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庭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和間請求協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餘3萬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