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詹鍾翎
陳春祥林秀穗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富子聲 請 人即 原 告 蘇志成律師即欒巧齡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即追加原告 王俊仁
廖素珠黃秀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㈠、㈡、四關於「黃淑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秀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