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黃秋玉(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琴(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明(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
張愷芫(即張松井之承受訴訟人)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被 告 田戊榮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陳映璇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葉信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