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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選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文章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屏東縣里港鄉塔樓村之村長選舉候選人,對於塔樓村348號投(開)票所計票有疑義,聲請人與另一候選人之得票數差距為5票,為此聲請進行重新驗票等語。

三、經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關於重新計票之聲請,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為限,並未包括村長之選舉,聲請人為屏東縣里港鄉塔樓村第22屆村長候選人,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屏東縣各鄉(鎮、市)第22屆村(里)長候選人名單、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屏東縣里港鄉第348投(開)票所投(開)票報告表附卷可參,其聲請重新計票自屬無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