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秋貴居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參選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屏東縣枋寮鄉安樂村村長選舉,其中屏東縣枋寮鄉僑德國小第50
6、507投開票所村長選舉主任管理員與工作人員唱票間有問題,廢票自己認定,所以有疑問,提出重新驗票之請求(差2票)等語。
二、按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第126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可參。足見,依前揭規定得提出重新計票者,僅限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選舉,村(里)長之選舉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本年度舉辦之地方公職人員屏東縣枋寮鄉安樂村村長候選人,然選舉結果係另名候選人陳清好當選,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及當選人公告(均節錄)附卷可查。惟依上說明,僅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始得聲請重新計票,村長選舉則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