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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16號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吉泉訴訟代理人 黃齡萱檢察事務官

曾智暐檢察事務官

方仁川檢察事務官方仁川被 告 陳文鍵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民事第一庭」之記載應更正為「選舉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0-24